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超十年未申报,税局还可以追缴十年前的税款吗
2022-12-06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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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最近小编遇到接到一个税务咨询,十年前注销的企业,但是注销前房产未完成变更,现在房产需要交易,税务局要求补缴十年前至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个咨询项目还挺有意思,所以小编想跟大家分享一下,但是这个案件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所以还属于连载的阶段,感兴趣的读者想了解后续可以持续关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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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介绍
这个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公司于2011年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土地约定交付时间为2011年1月,公司取得土地后,在此土地上修建厂房,并于2011年4月办理了房产证,2012年3月,企业完成税务清算,并于当年完成注销手续,但是注销之前未完成土地跟房产的变更,2021年,企业法人想将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另一家房企,由此,税局要求恢复税务登记,并完成房土两税申报,才行进行变更。现在问题来了,由于企业2011年取得土地,2012年公司已经注销了,现在税局要求企业重新申报2011-至今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公司已于2012年注销,公司主体已经不存在,且公司无意漏缴或者少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那么企业是否应该缴纳2011-至今期间的房产税跟土地使用税?企业的情况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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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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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同时,小编也整理了2022年企业由于过了追征期不予追征的情况,可以看出,只要企业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情况,只要超过3年,特殊情况5年的追征期,均不予追缴。
由此可见,上述案例企业是否应该缴纳2011-至今期间的房产税跟土地使用税?我认为企业只需要补缴三年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上述结论仅为小编个人意见,且目前税局尚未有定论,但是此事项的免追缴申请已提交,最终结果如何,敬请关注小编后期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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