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经营方式的选择及财税处理差异
2022-12-19 15:44:10
股东退出经营方式的选择及财税处理差异
企业从创办到壮大,再到步入成熟难免会经历几次股东间的“告别”,其本质是对股权关系的变更,一般体现为股权转让或撤资,二者差异如何,是本文接下来要和大家一同探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退出
这种退出方式要求退出股东将自己原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即由存续的股东或新加入股东购买退出股东的股权。其中,转让价格即包含退出股东原始的投资成本,也可能包含对账面未分配利润分配、净资产形成的溢价。
1. 所得税
原股东收到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区分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性重组除外,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或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所得税基本征税逻辑为转让方可扣除投资成本,仅就差额部分计算缴税。当然对于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需要具备公允性,即充分考虑企业账面净资产情况及评估价值,除特殊情况外转让价格偏低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2.印花税
股权转让还涉及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且交易双方均需要缴纳。
3.资金流
交易资金可以在新、旧股东间完成转账,即不经被投资企业公户,当然也可以由企业财务完成资金的代收代付,后一种方式即需要企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如由公司承担相关税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增。
4.账务处理
站在被投资企业的角度,原股东与新股东的交替,需要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即从原股东变更为新股东,但是如果原股东从未实缴出资则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新股东)
二、撤资退出
1.涉税
相较于股权转让,该种方式下原股东撤回投资成本需要势必减小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余额,即企业整体是缩小了规模需要对企业工商注册资金规模也进行减资。如超过投资成本减资,超过部分需要视为对退出股东的净利润分配,需要根据股东性质不同判断所得税类型。
但是,无论是平价、溢价还是折价撤资,均应当是股东涉税,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是纳税义务人。
2.资金流
因是直接缩小投资规模(撤回投资本金)及利润分配,因此必然应从被投资企业公户进行资金转账,且企业此时也有义务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撤资不退还原资金账簿已经缴纳的印花税。
3.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注:减资、撤资不得冲减“本年利润”
因此股东退出经营股权转让是对原持股关系的调整,由谁承担相应的问题是原股东的退出。
三、总结:
股权附带“权利”属性(对企业的控制价力),也附带“财富”属性(享有净资产的分配权),股东退出即对股权控制权的放弃,但处理方式不同也会带来不同的财税处理影响,应当根据股东间协商情况及需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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